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等规定,就加强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业、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三、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须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四、2016年7月1日起,市城区所有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公司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运、处置。
五、市城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应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具体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事项。
六、牡丹区人民政府、定陶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菏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做好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城区要多措并举,完善机制,不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逐步统一纳入全市集中管理范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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